2006年10月10日,财政部于湖南省长沙市召开了2006-2008年度记账式国债承销团、凭证式国债承销团组建会议,并与新组建的国债承销团成员签署了国债承销主协议。
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2006-2008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和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由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共同批准。我行因符合要求,继续被授予了2006-2008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乙类成员、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成为全国11家同时具有2006-2008年度记账式国债、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城市商业银行之一。
我行自1997年、1998年相继取得财政部凭证式国债、记账式国债承销资格以来,历年不断加大对债券业务的人力资源、信息系统和基础设施的投入,认真履行了承销团成员应尽的职责与义务,保障了国债发行工作的顺利进行,承销工作得到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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