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银监复[2008]226号),我行名称由“杭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杭州银行”。现将相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2008年7月8日起,请客户在填写各类票据、结算凭证、申请表格时,“开户银行名称”一栏,填写为“杭州银行××分(支)行”。 二、2008年8月1日起,我行开始对外启用以“杭州银行”冠名的新版票据与结算凭证;客户目前持有的以“杭州市商业银行”冠名的旧版票据与结算凭证,可以继续使用至2008年9月30日;2008年10月1日起,客户不得再签发旧版票据与结算凭证,银行也不再受理。 三、2008年8月1日起,我行对外出售新版票据与结算凭证;客户已购买但未使用的整本旧版票据与结算凭证,可于2008年8月1日起,到我行下属各开户分(支)行免费调换新版票据与结算凭证。 四、2008年8月1日起,我行对外启用以“杭州银行”冠名的业务印章、汇票专用章、结算章。原以“杭州市商业银行”冠名的旧版业务印章、汇票专用章、结算章一律停止使用。 五、2008年8月1日前我行原对外签发的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单位定期存单、储蓄存单、储蓄存折、银行卡、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理财合约书等继续有效;其中:储蓄存折与银行卡,客户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到我行下属各开户分(支)行调换新版储蓄存折与银行卡。 因我行更名启用新版票据、结算凭证而给您带来不便,我行表示歉意,并诚挚感谢您对我行的一贯支持。我行将始终遵循客户至上的原则,继续为您提供各项优质的金融服务。若有不明事项,请咨询我行客户服务热线电话:96523。
杭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00八年七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