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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更名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告客户书
 

尊敬的客户: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银监复[2008]226号),我行名称由“杭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杭州银行”。现将相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2008年7月8日起,请客户在填写各类票据、结算凭证、申请表格时,“开户银行名称”一栏,填写为“杭州银行××分(支)行”。
        二、2008年8月1日起,我行开始对外启用以“杭州银行”冠名的新版票据与结算凭证;客户目前持有的以“杭州市商业银行”冠名的旧版票据与结算凭证,可以继续使用至2008年9月30日;2008年10月1日起,客户不得再签发旧版票据与结算凭证,银行也不再受理。
        三、2008年8月1日起,我行对外出售新版票据与结算凭证;客户已购买但未使用的整本旧版票据与结算凭证,可于2008年8月1日起,到我行下属各开户分(支)行免费调换新版票据与结算凭证。
        四、2008年8月1日起,我行对外启用以“杭州银行”冠名的业务印章、汇票专用章、结算章。原以“杭州市商业银行”冠名的旧版业务印章、汇票专用章、结算章一律停止使用。
        五、2008年8月1日前我行原对外签发的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单位定期存单、储蓄存单、储蓄存折、银行卡、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理财合约书等继续有效;其中:储蓄存折与银行卡,客户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到我行下属各开户分(支)行调换新版储蓄存折与银行卡。
        因我行更名启用新版票据、结算凭证而给您带来不便,我行表示歉意,并诚挚感谢您对我行的一贯支持。我行将始终遵循客户至上的原则,继续为您提供各项优质的金融服务。若有不明事项,请咨询我行客户服务热线电话:96523。


杭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00八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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