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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承付
 

  业务简介


     托收承付是收、付款双方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适用范围

 
   
 使用托收结算方式的收付款双方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温馨提示


     1、托收承付确定的起点金额:每笔起点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新华书店系统的每笔起点金额为1,000元。


     2、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


     3、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款项结算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4、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5、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签发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寄包裹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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