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简介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还可以开立异地结算账户。
适用范围
中国境内需要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
1、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本账户办理。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下列存款人可以在我行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1)企业法人; (2)非法人企业; (3)机关、事业单位; (4)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5)社会团体; (6)民办非企业组织; (7)异地常设机构; (8)外国驻华机构; (9)个体工商户; (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 (11)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12)其他组织。
开户需要提供的文件
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需向银行出具以下证明文件: (1) 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2)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3) 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4) 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5) 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6) 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7) 异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8)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9)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10)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1)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批文。 (12) 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2、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具备下列情况之一在我行可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1)取得借款。 (2)其他结算需要。
开户需要提供的文件
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出具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所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下列文件: (1) 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应出具借款合同。 (2)因其他结算需要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应出具有关证明。
3、临时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
下列存款人可以在我行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1)设立临时机构。 (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3)注册验资。
开户需要提供的文件
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 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2)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3)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 (4)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第2、3项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4、专用存款帐户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下列资金存款人可在我行申请开立专用存款帐户: (1) 基本建设资金。 (2)更新改造资金。 (3)财政预算外资金。 (4)粮、棉、油收购资金。 (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6)期货交易保证金。 (7)信托基金。 (8)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9)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10)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11)住房基金。 (12)社会保障基金。 (13)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14)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15)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
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
开户需要提供的文件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1)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2)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 (3)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4)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 (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6)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7)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 (8)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9)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0)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