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资本项目外汇账户
业务简介
资本项目外汇账户服务是指借助杭州银行与外汇局连接的"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资本项下更灵活、方便的外汇账户开户、使用服务。资本项目账户收入范围为投资款、外汇贷款等资本项目收入,支出范围为经常项目支出及经批准的资本项目支出。
服务对象
按外汇管理规定,下列资本项目外汇,可以开立外汇账户保留外汇:
- 境内机构借用的外债、外债转贷款和境内中资金融机构的外汇贷款;
- 境内机构用于偿付境内外外汇债务本金的外汇;
- 境内机构发行股票收入的外汇;
-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方以外汇投入的资本金;
- 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为筹建外商投资企业汇入的外汇;
- 境内机构资产存量变现取得的外汇;
- 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在境内买卖B股的外汇;
- 未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但在境内从事直接投资或与从事直接投资相关的活动的外国投资者
- 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资本项目下的外汇。(除因在我行取得外汇贷款而开立的贷款专户外,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均须经外汇局核准。)
产品优势
- 投资者和融资者可以根据不同的资金性质开立资本项目多个币种的多种类型账户,满足不同业务需要;
- 客户的开户信息和账户使用情况通过杭州银行直接传送外汇局;
- 经外汇局开户核准后客户在我行开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境外投资款汇入后可直接入账;
- 提供验资询证服务;
- 提供月度对账单、账户查询等多项服务。
账户种类
- 外债专户:境内机构借用的外债、外债转贷款的外汇贷款,经外汇局批准可以为其开立外债专户,其收入为外债、外债转贷款的合同款,支出为贷款协议规定的用途;
- 自营外汇贷款专户:在杭州银行取得外汇贷款而开立的存款账户,收入为贷款项下收入及还款资金,支出为偿还贷款、经常项下支出及经批准的资本项下支出;
- 还贷专户:境内机构用于偿付境外外汇债务本金、利息及费用的外汇,经外汇局批准可以开立还贷专户;其收入为经批准用人民币购买的外汇、经批准的贷款专户转入的外汇及经批准保留的外汇收入,支出用于偿还债务本息及费用;
- 外币股票专户:境内机构发行外币股票收入的外汇,经批准可以开立外币股票专户,其收入为发行外币股票收入的外汇,支出为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招股说明书规定的用途;
- 外汇资本金账户: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商投资者以外汇投入的资本金,经批准可以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其收入为投资方以外汇投入的资本金,支出为经营范围内的经常项目支出和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 未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但在境内从事直接投资或从事与直接投资相关的活动的外国投资者,经开户地外汇局核准,可以在我行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账户。由外汇局核定有关账户的最高限额、存续期限、收支范围等事项,并进行日常监管;
- 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境内机构向外国投资者出让资产所得的外汇收入,经外汇局核准开立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予以保留现汇。收入范围为经外汇局核准的境内居民资本项目交易所得外汇收入,支出范围为经常项下支出、经外汇局核准的资本项下支出或依据支付结汇制结汇;
- 当地政府负责土地出让的专门部门,一般为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或其下属的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存入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的保证金时,经外汇局核准可开立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的保证类专用外汇账户;
- 经当地政府批准从事产权交易的中介机构,通常为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中心等,存入外国投资者汇入的产权交易外汇资金时,经外汇局核准,可开立外国投资者产权交易外汇资金(包括价款及交易保证金)托管及结算专用外汇账户。
开户资料
- 向外汇局申请开立资本项目外汇账户需提供资料:
* 境内机构开立外债专户和还贷专户,持借款合同正本、外债登记凭证或者《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向外汇局申请;
* 境内机构申请开立股票专户,持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招股说明书等材料向外汇局申请;
*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开立资本金账户,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和其他材料,向外汇局申请;
* 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申请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帐户,持汇款凭证和签订的投资意向书,向外汇局申请;
* 境内机构资产变现获取外汇开立的账户,持有权批准机构的批准转让文件、转让协议、资金使用计划等文件向外汇局申请。
- 向杭州银行申请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需提供以下资料:
* 外汇局通过外商直接投资信息系统签发的“资本金账户开户核准件”;
* 杭州银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一式三联;
*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 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 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 外经贸部门批准企业成立的批复文件、颁发的批准证书;
* 法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如法人授权他人代为办理,代理人还应提交授权书原件、本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 税务登记证;
* 印鉴卡一式四份。
- 向杭州银行申请开立其他资目外汇账户需提供的资料:参照以上材料根据账户性质不同分别提供,其中包括外汇局通过外商直接投资信息系统签发的“非资本金账户开户核准件”。
政策规定
- 境内机构可以根据贷款协议中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专户资金,贷款协议规定用于经常项目外汇支出的,不需经外汇局批准,可以凭规定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从贷款专户中支付;贷款协议规定用于资本项目外汇支出的,应当按照规定经外汇局批准;还贷专户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最近两期偿还本息总额,支出应当逐笔报外汇局审批;
- 外汇资本金账户的使用:外汇资本金账户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外汇局核准的最高限额。但是如果超额部分资金不超过最高限额的1%,且绝对数额不超过等值3万美元的(以入账当天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计算),可直接予以入账;
- 境内机构通过还贷专户偿还外债、外债转贷款本息及费用,应当持外债登记凭证、债权人还本付息通知单,提前5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领取《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银行凭外汇局核发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办理支付手续;
- 境内机构通过贷款专户偿还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本息及费用,可以持债权人还本付息通知单、自有外汇确认书等直接到银行办理;
- 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除已授权的资本金及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结汇外,均须报外汇局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