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杭州银行信用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需求和业务发展的需要,规范发卡机构和持卡人之间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社会各界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杭州银行信用卡是指由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卡机构”)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并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金融支付工具。信用卡具有信用消费、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
第三条 发卡机构、信用卡持卡人、特约商户、担保人、及其他当事人办理信用卡业务时必须遵守本章程。
第四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持卡人”指向发卡机构申请信用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单位或个人。单位卡持卡人应由其单位指定;个人卡持卡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副卡持卡人。
“信用额度”指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为其核定、在卡片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的最高授信限额。信用额度按账户设置,各账户的信用额度不能共享。
“透支”指持卡人使用发卡机构为其核定的信用额度进行支付的方式,包括消费透支、取现透支、转账透支等。
“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用卡消费、存取现、转账交易或与相关机构实际发生交易的日期。
“记账日”指发卡机构根据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滞纳金、年费、手续费、追索费,下同)、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发卡机构定期对持卡人的交易款项、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项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发卡机构规定的信用卡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付款项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时间一般截止在发卡机构营业网点营业终了前。
“免息还款期”指持卡人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其他透支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时间段。
“全部应付款项”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已经发生记账但未偿还的交易款项,以及利息、费用等的总和,是按账户分别计算,列示在各自的账单上,持卡人还款时应分别还入各自的账户。
“最低还款额”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在当期的对账单上列示。
“滞纳金”指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最低还款额,按规定应向发卡机构支付的款项。
第二章 信用卡的分类及使用范围
第五条 信用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可以分为商务卡和个人卡,商务卡和个人卡又可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钻石卡、白金卡、金卡和普通卡;按是否印有持卡人彩照分为彩照卡和非彩照卡;按单位是否联名(认同)不同分为联名(认同)卡和非联名(认同)卡;按照是否享有免息还款期分为信用卡和准信用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磁条卡、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
第六条 在境内,信用卡可通过发卡机构指定的特约单位、营业网点、自动柜员机等或具有银联标识的受理点使用;在境外,可在具有银联标识的受理点使用。在境外使用时交易币种为当地货币,以人民币结算,清算汇率由中国银联按当日外汇牌价统一折算。
第七条 信用卡可在发卡机构各营业网点或在境内外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自助取款机上支取现金。可在发卡机构各营业网点、自助存款机上或与我行签有协议的它行网点办理存款。可在发卡机构各营业网点、网上银行办理转账业务,也可与发卡机构约定办理自动扣款业务。
第三章 发行对象、申领条件及申领手续
第八条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授权的其他经济组织等(以下简称“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向发卡机构申领信用卡商务卡,申请单位可申请若干张商务卡,其持卡人资格由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或撤销。商务卡发生的所有交易款项均记入该商务卡主账户,由申请单位承担所有应付款偿还责任。
第九条 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有偿还能力,资信良好的中国公民、常住国内的外国公民、港澳台同胞均可凭公安部门认可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文件,向发卡机构申领信用卡个人卡主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亦可同时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申请附属卡。
附属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共用同一账户信用额度,主卡持卡人可在账户信用额度内设定附属卡在一个账单周期内的使用限额。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均记入主卡账户,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全部清偿责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互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只对其所持附属卡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第十条 信用卡实行实名制,单位或个人申领信用卡,均应按发卡机构要求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和提交发卡机构要求的相关申请资料,与发卡机构签订领用合约,同意发卡机构向任何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和查询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并保留和使用相关数据。
第十一条 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及资信状况确定是否同意申请人的领卡申请,确定发卡种类、申请人的信用额度等,以及确定是否要求其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方式。
担保可采用保证、抵押或质押方式。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仅限发卡机构开具的定期存单或其认可的其他质物。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含透支本金及利息和各项费用)以及发卡机构因追索债务而产生的追索费用。如持卡单位或个人未按时足额偿还信用卡债务时,发卡机构即有权行使担保权利并处分担保物,所有担保手续均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前提下按发卡机构的要求办理。
第四章 使用及交易管理
第十二条 信用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借。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债务及相关责任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十三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好信用卡密码,并经常进行修改。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存取款、转账结算等各类交易,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及发卡机构与持卡人约定的其他证明文件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但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持卡人应在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INTERNET)上使用信用卡,否则持卡人须自行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负责。
第十五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的消费、取现、转账等交易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发卡机构、特约单位及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等的相关规定。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业务,应遵守发卡机构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章程、协议和交易规则。
第十六条 持卡人信用卡遗失、被窃或遭他人占有时,应及时办理挂失。发卡机构应在计算机系统中挂失协助防范。信用卡挂失经发卡机构确认后即生效,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商务卡由申领单位)承担,但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信用卡遗失、被窃或遭他人占有的,持卡人应配合发卡机构调查情况。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恶意串通或有其他不诚实的行为,或者不配合发卡机构调查情况时,由持卡人承担所有损失,发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七条 信用卡挂失后又找到卡片,持卡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机构营业网点办理信用卡解挂手续。信用卡遗失或损坏,可向发卡机构申请换卡。
第十八条 信用卡属于发卡机构所有,发卡机构保留收回或不予发卡的权利;发卡机构有权基于持卡人资信状况下降等原因或为维护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等目的,在已通知持卡人或因持卡人原因无法通知的情况下暂时停止、恢复或取消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或调降、调增持卡人的信用额度,或将该信用卡列入止付名单。
第十九条 商务卡账户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提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商务卡账户。在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结算时,不得使用信用额度。
第二十条 个人卡账户的资金以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持卡人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应遵守发卡机构限定的信用卡交易限额。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偿还欠款的顺序为:有上期账单欠款的,先还上期账单欠款;同期账单的依次为利息、费用(年费、滞纳金、手续费等)、预借现金本金(包括转账)、分期付款分摊金额和消费本金等。逾期91天以上的,发卡机构先清偿本金,再清偿利息和各项费用。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持有的信用卡有效期以信用卡卡面记载的有效期为准,过期自动失效,但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未清偿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失效而终止。持卡人不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的,应在信用卡到期前至少提早30天通知发卡机构,否则发卡机构视为持卡人自愿到期更换新卡。发卡机构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持卡人历史用卡记录,有权决定是否为持卡人更换新卡和收取年费,但持卡人提出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主卡持卡人或申领单位在信用卡卡片有效期内或到期后不再使用卡片的,应在清偿信用卡账户所有欠款后,及时向发卡机构提出办理销户申请。发卡机构在受理账户销户申请45天后,为持卡人办理正式销户手续。持卡人申请销户时应按发卡机构的规定销毁卡片,发卡机构对已收的年费不予退还;商务卡销户时如有溢缴款,人民币账户内的资金应当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外币账户内的资金应当转入相应的外汇账户,不得提取现金或现钞。办理正式销户手续后,发卡机构继续保留对持卡人或申领单位销户之前及之后发生的信用卡账款的追索权。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或其他第三方为持卡人)在本章程项下的信用卡业务提供以一定金额的存款作为质押担保的,未经发卡机构同意,上述质押存款自出质后至信用卡销户后45天内,不得支取。当持卡人未按时清偿其信用卡欠款时,发卡机构有权随时扣划作为担保的质押存款以清偿其欠款。
第五章 计息和收费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透支消费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持卡人在免息还款期内使用透支额度,无须支付除取现(含非消费转账)外的透支利息。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全额偿还全部应付款项,则本期已出账单内所有消费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当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利率支付从该笔账款透支记账日起至该笔账款还款记账日止的透支利息。
持卡人支取现金发生的透支(包括非消费转账),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当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利率支付从该笔账款透支记账日起至该笔账款还款记账日止的透支利息。
所有的未偿还透支利息均计算复利。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利率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付滞纳金。
第二十八条 连续2次(含)以上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发卡机构可单方停止该卡的使用。
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应按发卡机构的规定缴纳年费,年费由发卡机构自动计入持卡人账户。
第三十条 持卡人因卡遗失或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新卡时须交纳卡片工本费和挂失手续费;在境内、境外支取现金须支付交易手续费。
第三十一条 持卡人在特约商户消费时无须因使用信用卡而支付任何额外费用,其他交易收费遵照行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信用卡所有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参照发卡机构制定并公告且不时修改的《杭州银行信用卡收费标准》。
第三十三条 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不计付利息。
第六章 发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发卡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一)发卡机构有权根据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有权索取申请人的个人资料,有权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申请人的身份、财产和其它有关方面的情况。发卡机构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使用、处理申请人和持卡人的个人资料,包括在进行催收和追索欠款等工作时,向相关单位和人员提供持卡人的有关资料。对未批准的申请,发卡机构有权保留或销毁有关申请资料,不予退还。
(二)发卡机构有权将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收支款项、费用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
(三)发卡机构有权根据持卡人消费、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突发性欺诈风险等情况,对信用卡的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并将调整结果以发卡机构认可的方式通知持卡人。
(四)对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章程等规定的持卡人,发卡机构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停止持卡人卡片的使用而不必预先通知。
(五)有权要求芯片(IC)信用卡持卡人遵守发卡机构关于此卡的相关规定。
(六)对由于持卡人违背本章程及相关领用合约有关条款给发卡机构造成损失的,发卡机构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七)持卡人未在发卡机构规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欠款的,发卡机构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其催收欠款。如持卡人经催收仍未清偿欠款,发卡机构有权选择采取或同时采取如下措施:停止该卡使用;停止持卡人所有杭州银行信用卡使用;行使质权;从持卡人在杭州银行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向担保人追索;将持卡人违约信息公布在杭州银行网站(www.hzbank.com.cn,下同)上;授权受理机构和特约商户收回信用卡等。
(八)信用卡属于发卡机构所有,发卡机构保留收回或不予发卡的权利;发卡机构发出通知后无论持卡人是否收到或知晓,发卡机构有权随时因发卡机构认为正当的理由,暂时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或调降持卡人的账户信用额度,亦可因发卡机构认为的正当理由取消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或将该信用卡列入止付名单。
(九)发卡机构有权对虚假挂失、伪造信用卡或使用伪造信用卡、盗用信用卡、冒领冒用信用卡进行诈骗以及利用信用卡进行套现等从事非法活动的行为人进行起诉,并追究行为人经济及法律责任,向公安机关举报上述行为。
(十)因供电、通讯、网络故障等原因导致持卡人不能用卡的,发卡机构有义务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对因此而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十一)发卡机构有权根据《杭州银行信用卡个人领用合约》的规定对持卡人收取信用卡的年费及其它费用和款项,并计入其账户。
(十二)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自扣还款方式的,发卡机构有权在到期还款日从其指定存款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用于归还其信用卡账户欠款。
(十三)本章程及《杭州银行信用卡个人领用合约》规定的发卡机构的其它权利。
第三十五条 发卡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一)发卡机构应提供7×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508),向持卡人提供24小时业务咨询、账户查询、客户信息修改、投诉受理及信用卡挂失等服务,并及时给予答复。
(二)发卡机构每月定期向持卡人发送对账单,并列明持卡人该账期的账单日、到期还款日、信用额度、本期全部应还金额、本期最低还款额、交易日期、记账日期、交易金额、交易摘要、积分情况等信息。但自上次提供对账单后,本账期无任何交易发生且账户透支余额在10元以下或存款余额在1000元以下,或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另有约定时,发卡机构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当期对账单。
(三)发卡机构应书面或通过杭州银行网站等向持卡人提供有关信用卡的使用说明资料,包括《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杭州银行信用卡个人领用合约》、收费标准、使用方式以及计息方式等相关内容。
(四) 发卡机构应保证客户资料信息的保密性,除法律规定或本章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除外。
(五)本章程及《杭州银行信用卡个人领用合约》规定的发卡机构的其它义务。
第七章 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六条 持卡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发卡机构对信用卡所承诺的各项相应服务的权利,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有瑕疵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索取一定时期内的对账单,有权调阅一定时期内的签购单,但应按《杭州银行信用卡个人领用合约》的规定支付相应手续费。
(四)持卡人对有疑问的交易,有权在本账单日起60天内提出查询和更正要求;如未在此期限内提出查询和更正要求的,则视同持卡人认可全部交易。
(五)本章程及《杭州银行信用卡个人领用合约》规定的持卡人的其它权利。
第三十七条 持卡人应承担如下义务:
(一)持卡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真实可靠的申请资料,若发卡机构认为必要,持卡人还应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和其它有关资料。
(二)持卡人和担保人、联系人的通信地址、电话号码、住址、职业、收入、身份证件号码及指定的对账单邮寄地址等发生变更,持卡人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发卡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和相关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三)为了保护持卡人的合法用卡权益不受侵犯,持卡人在收到信用卡卡片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上相同的本人常用签名,并在用卡交易时使用此签名。因卡片未签名导致的交易责任及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四)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信用卡密码,不应将密码透露给他人,凡因密码保管和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五)持卡人用卡后应妥善保管交易凭证,以防卡片资料被他人盗取,并注意及时查收对账单,如未按时收到对账单,应及时咨询发卡机构。持卡人无权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向发卡机构支付欠款(包括相应的滞纳金、利息等)。
(六)持卡人应及时偿还滞纳金、利息、年费、取现和消费本金等欠款,不得以与特约商户等第三方机构发生纠纷为由或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机构款项。
(七)发卡机构因持卡人交易及还款记录良好而调高持卡人账户信用额度的,如持卡人不愿调高账户信用额度,应要求发卡机构恢复其原有账户信用额度,但持卡人对已发生的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负有清偿责任。
(八)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卡片,一旦卡片丢失应及时挂失;信用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因出租、转让或转借信用卡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九)为防范风险,保障发卡机构、持卡人利益,持卡人应配合发卡机构及特约商户完成风险防范操作。
(十)本章程及《杭州银行信用卡个人领用合约》规定的持卡人的其它义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的处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信用卡领用合约和发卡机构相关业务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发卡机构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发卡机构如对本章程进行修改,将通过营业网点或杭州银行网站进行公告;修改后的章程自公告满30日即为生效。在公告期内,持卡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杭州银行信用卡,持卡人如对章程变更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杭州银行信用卡,可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公告期满,持卡人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同意章程的变更。
第四十条 发卡机构保留根据国家法律和规定修改本章程的权利,本章程的修改或调整,发卡机构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相关修改或调整自公告中确定的时间起施行。修改后的条款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告中确定的时间起施行,原《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同时废止。







